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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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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1-3-24 12:06
标题: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
http://jszg.gdhed.edu.cn/web/FrontWebController?statusid=NewsCmd_main_viewfront&NewsID=Mjc3&txtNewsType=2
关于调整教师资格认定体检项目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33号)的精神,我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取消有关乙肝项目的检查,并调整相关的体检项目。现将《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从发文之日起我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体检均按此标准和项目执行,并启用新的体格检查表。
附件:1.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
2.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2011年修订)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1年3月17日印发
附件1: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2011年修订)
第一条 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七条 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八条 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九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一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不合格。
第十四条 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五条 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不合格(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第十八条 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不合格。
第十九条 严重跛行步态,着装后脊柱严重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不合格。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须如实填写并签名确认既往病史。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和妇科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体检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原体检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作者:
陈虹虹
时间:
2011-3-24 13:07
哇,好啊,乙肝提都不提了
作者:
sacrifice
时间:
2011-3-27 14:53
但不知道医院是否会按照这个执行呢?
作者:
hwgl
时间:
2011-3-27 18:42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1-3-28 10:03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33号)的精神
2010年2月10日文件,2011年转发?
作者:
寻路
时间:
2011-3-30 21:08
,good message
作者:
心凉了
时间:
2011-3-31 21:32
人权至上的帖子,得顶
作者:
莫莫2011
时间:
2011-4-6 10:56
是真的吗?我太激动啦!~我就应因为大三,毕业时候不能拿资格证!!!终于盼望到这一天啊!感谢为HBV奋斗的同志们!你们辛苦啦!!!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1-4-6 19:33
各地教师资格申请的体检标准都在动了
作者:
亿左
时间:
2012-3-26 14:34
希望能像楼主所说的这样
作者:
icying
时间:
2012-3-26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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