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点评“再发通知”,更需反馈意见,大家一起都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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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1-3-9 21:55
标题:
点评“再发通知”,更需反馈意见,大家一起都来提!
本帖最后由 goodbridge 于 2011-3-10 19:15 编辑
三部门能再出通知是好事,一是证明大家的建议是合法合理的;也证明是有效的;二是体现政府仍然非常重视解决乙肝歧视问题。但看后媒体报道,总感觉较空洞。本人发表我的看法,目的是希望大家可以向有关部门或人大代表提出自己的建议。
可参考内容:
再发通知就业体检禁查乙肝,更需明确责任人!
http://mt.humanrights.cn/thread-33039-1-1.html
报道说: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中介活动及用人单位招工行为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对用人单位违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1、如果人社局
没有及时查处,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将受到何种处分?
2、如果没有这个硬性规定,有愿意得罪老板们(如TCL的董事长、三一重工的董事长还是人大代表)而去保护对他本人不能带来任何利益的弱者(乙肝携带者)吗?为什么不要求用人单位不得组织统一体检?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强行”二字与《通知》不符,怎么迟迟不改?第六十八条的“可”字不去掉,还不是告诉需要查乙肝的单位“不要再查乙肝了”。即使处罚,最多还不是罚款1000元?
报道说: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将医疗卫生机构政策执行情况纳入现有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评价体系;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完善体检项目和体检表格,明确区分就业体检和其他健康体检,有条件的地区,可制定统一的就业体检表。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完善乙肝项目检测知情同意制度,体检报告要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
1、“纳入现有医疗机构管理评价体系”是一个好办法,但是否“纳入”还看执行。就像原〈通知〉要求的“明确责任人”一样,到处查乙肝得不到制止,却没有所谓的“责任人”受到处分。
如果出现查乙肝现象,由谁来承担这个“行政责任”?
2、所谓的“就业体检”和“其他健康体检”更有雾里看花的感觉:签名就可查应该是这句话的核心。所谓的“健康体检”就是“福利体检”吗?那当然是单位出钱,是否会出现医疗机构为在对手竞争中取胜而暗查乙肝呢?
现在,《再发通知》还未见面,但如果如报道所说的那样,估计还会有“再再发通知”出台。
现正是两会期间,合法建议,合理质疑还得继续,为维护《宪法》赋予人们入学就业的权利而贡献您的力量。
卫生部的部长信箱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wsb/pbzxx/200804/33177.htm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部长信箱: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sy/jlhd/jlhdbzxx
人大代表微博留言: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11073-1-1.html
国务院法制办的留言板: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zxhd/lyb/info.shtml
更多留言处: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1015407-1-1.html
如果能联系到记者全面解析通知,效果更佳!
作者:
晓阿山
时间:
2011-3-9 22:02
同意才能检查,只能本人或者本人指定人看。…但是被别人暗查或者被同意查了拿给用人单位呢?
作者:
希望群落
时间:
2011-3-9 22:39
我倒觉得这则新闻不管是真是假都不是坏事,只是别被通知冲昏头脑!
“串通体检”最最可恶,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作者:
希望群落
时间:
2011-3-9 22:43
回复larkforsure,我已经看了你的连接,会马上会开通微薄的。
作者:
了无
时间:
2011-3-9 22:46
由于利益的驱使,体检机构跟企业之间有道道的。。。神马通知都是浮云啊!
作者:
614
时间:
2011-3-9 23:01
回复
希望群落
的帖子
说得很对,充分体现了政府非常重视消除乙肝歧视问题.
是大好事,但对再发通知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合法提出修改建议.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1-3-9 23:33
难道又是如你以前说过的“某部门故意留的后门”?
作者:
希望群落
时间:
2011-3-9 23:56
我刚给人社部发的文,侵犯了那位大人的知识产权,请见谅。
部委领导:
你好
三部委关于禁止乙肝体检的通知已经实施一年,对乙肝歧视起到了一定的节制作用。但是有出现很多新的问题,首先国企60%还是存在歧视;二是一些不法医院医生利用便利的通讯与企业串通体检,在求职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含有乙肝体检信息发给用人单位;让体检者的隐私很难保全。三是福利体检,还存在很大漏洞,有的用人单位会利用福利体检获取职工的体检信息。甚至有的企业人事主管直接将员工带至医院,直接监视员工体检乙肝。以上情况还是普遍存在,另外加上求职者维权取证困难,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维护自己的利益,恳请部位领导给予关注。
中国大陆多年的乙肝歧视及其他健康就业歧视源自用人单位通过对从业人员的强制集体体检,恶意摄取从业人员健康隐私。恳请您对此予以关注,形成法律文件。使之对违法者具一定的威慑力。使国家反对就业歧视的意愿能落到实处。
同时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进行修改。明确:“除按卫生部核准的项目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进行其他体检或获取劳动者健康信息。
福利健康体检由个人自主进行,用人单位除费用报销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
同时将对于违规强制体检处罚由一千元以下”改为“一万至十万元”。同时赔偿受害人“五千至一万元” 。
作者:
larkforsure
时间:
2011-3-10 00:12
希望群落 发表于 2011-3-9 22:43
回复larkforsure,我已经看了你的连接,会马上会开通微薄的。
呵呵。。。微博的潜力实在巨大,一些找了4年的名人记者,俩星期都联系上了
作者:
tktktk
时间:
2011-3-10 08:39
现正是两会期间,合法建议,合理质疑还得继续,为维护《宪法》赋予人们入学就业的权利而贡献您的力量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1-3-10 12:58
我早就说过,以个人健康体检的名义进行乙肝检测后,主动、自愿提交给用人单位,这样将任何法律法规致于一纸空文!
罪魁祸首实质是卫生部文件的漏洞!!
作者:
yiren0318
时间:
2011-3-10 13:05
别抱怨了。总的来说,还是有进步的。我们前一阶段的努力还是有效果的。现在大家要做的就是,在这个3月9一日新发通知的基础上,再进行下步的寄信行动,这才是正事。大家要一直坚持下去,最终会彻底消除歧视的。
作者:
yiren0318
时间:
2011-3-10 13:34
希望大家都参与进来,尽自己的一份力。记住,这是为了我们自己的明天,大家都不是局外人
作者:
forfutureh
时间:
2011-3-10 14:15
已经给三个部门发送了,希望能够得到重视与回复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1-3-10 17:02
继续努力,把意见送上去!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1-3-10 19:12
作者:
生存权利
时间:
2011-3-10 20:30
正当其时的指路帖
作者:
614
时间:
2011-3-10 21:06
让反乙肝歧视更有操作性
http://comment.bjnews.com.cn/2010/0109/17818.shtml#
2010-01-09 来源:新京报
感谢卫生部为消除乙肝歧视所做的努力。
从10月10日后,肝胆相照的网友们向国务院、卫生部等寄去了很多建议信,并发去了大量的邮件,提出了七大疑点,请求卫生部在制定意见时考虑。200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但并没有遏制乙肝歧视,其根本原因除没有处罚措施外,更是缺乏操作性。为使新出台的“意见”能更好地发挥它的作用,我特提如下意见,供参考:
首先,在各种体检中要求“医疗机构在体检时注意保护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一说,却根本无法操作或说操作性极差。“福利体检”、“入职体检”本身就是一个文字上的游戏,无法界定体检的性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已成为社会普遍现象,医疗机构为了获取体检的最大利益,他们可以把体检的“套餐”轻易地改成ABCD等多种类型,让用人单位或个人“自由”选择。
第二、“健康目的体检”中只要带上了“不得强制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一词,就有机会被利益得主的医疗机构及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利用。保护乙肝携带者的个人隐私便成了一句空话。有了这一明显的漏洞,用人单位也可相应地将所有体检改为“健康目的体检”。正如贾继东教授在接受东方时空采访时所说的那样,只要查出是乙肝携带者,很难做到不歧视。今后出现以其他非乙肝歧视的理由将乙肝携带者赶出校门、用人单位的隐性歧视将让他们更找不到证据。
第三、表述成“乙肝五项”并不严密,一些用人单位以化验乙肝病毒指数的重要指标DNA规避法律法规的处罚,如在国家公务员网“DNA为阳性的,不属于乙肝携带者”。
第四、乙肝携带者有权选择自己的工作的权利,除非可能与血液直接接触的工作外,不应该由卫生部出于“关心”为目的做出限制。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农村,农民并不因为是乙肝携带者而不去从事重体力劳动。
显然,过去出台了包括《意见》在内多达六部的维护乙肝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之所以不能消除乙肝歧视,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操作性。法律法规的价值体现在能否真正得到落实,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上。一部没有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哪怕说得再漂亮,都将成为一纸空文。
希望卫生部能制定一定具有操作性的意见。
□肝胆相照论坛网友:614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1-3-11 09:47
请大家分别对人社部、卫生部提出建议。也可以向记者提供新闻线索。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1-3-12 11:47
工工工工工工工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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