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有严重违法规定,请纠正
尊敬的各位领导:事由如下,请及时修改,谢谢!
这是来自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消息:
http://www.gdrst.gov.cn/info/Information.asp?InfoID=201101256882322012
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类型: 事业单位--政策法规 (2011-01-25) 粤人社发〔2010〕382号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财政(税)局(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工作,现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干部六处)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反映。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厅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
下载地址: http://www.gdrst.gov.cn/info/dow ... =201101254191220938
第七条 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各类急性肝炎(如药物性肝炎、甲型肝炎等)治愈者,合格。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无论“大小三阳”),转氨酶正常,排除肝硬化者合格,但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岗位。
根据2009年7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乙肝携带者可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广东省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及食品等相关岗位的规定显然是违法的。
根据2010年2月《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卫生部只公布一种职业(特警)不允许乙肝携带者入职,共三种职业需要体检乙肝。显然广东省就业体检查乙肝不符国家政策。
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http://www.gov.cn/zwgk/2009-07/24/content_1373609.htm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2号
http://file.scpta.gov.cn/201049/201049113100_r_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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