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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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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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1-2-17 17:05
标题: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知情权
论坛的老会员也许还记得,在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身体状况”。这一条款将有可能使得今后各个用人单位的入职体检合法化。当时,肝胆相照论坛发动了声势浩大的维权行动,强烈抗议《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二章第八条之规定。在强烈的抗议声和舆论的压力下,全国人大顺应了我们的呼声,最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修改调整表述为:“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限制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非”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释义:
劳动者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义务
为了更好的进行双向选择,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很有必要对劳动者的一些情况进行了解,以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适合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做出判断。现实中,有些劳动者在被招用之时,故意隐瞒一些不利自己就业的信息来欺骗用人单位。所以,本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一)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有义务告知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将自己的信息向劳动者告知的义务。对劳动者来说,同样有义务向用人单位说明自己的基本情况,只有双方对彼此有相当的认识,劳动合同才能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订立劳动合同,不仅有利于用人单位合理选择和利用劳动者,而且有利于人才资源在市场上的合理配置。
(二)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是有限知情权
现实中用人单位滥用知情权侵犯劳动者个人隐私的情况比比皆是。针对此种情况,本条也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只能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例如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与工作相关联的个人情况,而对于其他与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用人单位则无权了解,劳动者有权拒绝回答。
因此,目前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体检或提交体检报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一种侵权行为!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1-2-17 17:06
婚检都取消了,取消就业体检还远吗? ...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92591-1-1.html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兵指出:入学与就业中的强制体检的存在就是政府越权与缺位的表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蔡定剑指出:尊重人权应从尊重公民的具体权利开始,用人单位凭其强势地位随意要求对公民进行身体检查,是一种非常不文明的行为!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1-2-17 17:09
工人日报就《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发表评论文章指出: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解情况而侵害劳动者的隐私,这样的做法还有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1-2-17 17:13
我国1993年的《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知情权没有进行相应的规定,但是新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知情权,其认为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从而第一次在劳动法领域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但是遗憾的是,《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规定,仅限于制度层面,并没有进行细化,从而不具有操作性。与此同时,在劳动法学领域,现今对于知情权的研究,多见诸于对劳动者知情权的研究,[2]而对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研究十分少见。虽然,这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信息的知情权,但是,就强弱地位而言,特别是现今劳资及其不平衡的情况下,劳动者多大程度能够要求知悉用人单位的信息是一个疑问。而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不仅可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知情的范围和程度,而且可以依照该规则对其知情权进行一定的限制,这对于劳动者隐私权的保障或许能够起到更好的作用。可见,用人单位知情权是一个年轻且仍在不断成长的权利,其是知情权在劳动法领域的重大发展。因此,加强对用人单位知情权的研究,不仅对我国劳动法的理论有推动作用,而且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还可以起到保障劳动者隐私权的目的,最终有利于确保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1-2-17 17:19
有关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理论说明:
用人单位知悉的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必须是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所谓直接相关,是指与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具有直接关系,直接决定该劳动者是否符合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位,用人单位是否聘用该劳动者。按照我国《劳动法》[44]和《劳动合同法》[45]的规定,应该是那些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相联系的信息,也即:(1)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2)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工作态度和专业知识的特定要求。
作者:
afug
时间:
2011-2-17 17:49
人权是研究法理的, 如何防止用人单位侵权, 侵权如何得到赔偿
国家公务员招录中就侵权!!!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11-2-17 18:17
不知道外国 就业入学 有没有体检
作者:
614
时间:
2011-2-17 18:22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11-2-17 18:23 编辑
需要变成现实,需要各位战友继续努力:
以下为推土机提供:
1-卫生部的部长信箱: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wsb/pbzxx/200804/33177.htm
2-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部长信箱:
http://www.mohrss.gov.cn/Desktop.aspx?PATH=/sy/jlhd/jlhdbzxx
3-国务院法制办的留言板:
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zxhd/lyb/info.shtml
4-温家宝总理通讯地址:
北京西城区府右街2号国务院办公厅 邮编: 100017
作者:
walm
时间:
2011-2-17 18:24
机遇要抓住!
作者:
walm
时间:
2011-2-17 18:26
谢谢老会员的维权。
作者:
欢欢520
时间:
2011-2-17 19:28
现在很多媒体都是用知情权来为歧视做借口。应当提的是有限知情权。
说到知情权,我对那些歧视者的爱人的内裤颜色有没有知情权。很多媒体认为是有的。
作者:
z0h0k
时间:
2011-2-17 20:08
劳动者弱势
作者:
123456789z
时间:
2011-2-17 20:14
需要变成现实,需要各位战友继续努力
作者:
walm
时间:
2011-2-18 14:12
两会就是机遇。
作者:
614
时间:
2011-2-18 14:16
walm 发表于 2011-2-18 14:12
两会就是机遇。
作者:
nihaonihao123
时间:
2011-2-19 10:37
两会就是机遇呀,一定要杜绝企业的暗查和被自愿!
作者:
生存权利
时间:
2011-2-19 12:24
有限知情权,很好的一个提法
作者:
永远的beyond
时间:
2011-2-19 14:55
年年两会都提 可是年年 天朝都不给力啊
作者:
大别山林
时间:
2011-2-19 1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这个问题只字未提!
作者:
walm
时间:
2011-2-20 19:35
作者:
huangyuanlang
时间:
2011-2-22 08:17
强烈支持督促立法!
作者:
anshangdeyuer
时间:
2011-2-22 08:57
作者:
人权至上
时间:
2011-2-23 15:31
作者:
空烬
时间:
2011-2-26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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