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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人民网:各方评论“乙肝歧视”:将摒弃“乙肝歧视”进行 [打印本页]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11-2-17 12:46     标题: 人民网:各方评论“乙肝歧视”:将摒弃“乙肝歧视”进行

本帖最后由 昆明小女 于 2011-2-17 12:47 编辑

http://health.people.com.cn/GB/13941410.html
    针对近期媒体报道的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招聘时的变相强迫应聘者做乙肝项目检测,甚至侵犯应聘者隐私权问题,2月12日,卫生部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投诉、举报等,要调查核实。凡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一律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2月14日《健康报》)

  将摒弃“乙肝歧视”进行到底

  尽管三部委明令要求,入学和就业体检中禁查乙肝,有助于降低乙肝歧视,但是消除歧视根本在于破除误解。现在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对乙肝病毒携带者设置“门槛”,除了无知外,更是对劳动者合法权利的漠视。由“乙肝歧视”引发的诉讼案,涉及的法律权利实际上是携带有乙肝病毒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从宪法层面上看,这也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劳动和平等就业的权利。在宪法的基础上,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其意义实在不可小觑。

  ——吴学安(公务员)

  谨防“以通知落实通知”

  政府部门下几道通知,出几条规定,让用人单位从招聘条款中删除“歧视”字眼并不难,难的是如何让公平就业理念成为社会共识,改变无形的就业歧视潜规则。政府部门不要以“通知落实通知”,而应该及时介入查处,依法依规启动问责程序。唯有如此,法制建设才有意义。

  ——叶祝颐(教师)

  乙肝歧视为何我“歧”我素

  有句话叫做有恃无恐——之所以无所恐,总是因为有所恃。这些企业有禁不止,恃的恰恰是违法成本太低。去年江苏吴江市曾处理了一起“乙肝就业歧视”行政投诉案件。一家公司因强迫求职者在入职体检中检测“两对半”,而被罚款700元。700元的罚款显然太轻,对于财大气粗的企业可谓不值一提。现有法律法规本身应做修订,加大处罚力度。只有提高违法成本,法律法规才有足够的威慑力。

  ——奚旭初(媒体人)

  国企必须以身作则

  要想让“乙肝禁查令”不再沦为一纸空文,立法保障是第一步,国家和政府颁行了法律法令后,还要有具体行政措施和司法措施来保障贯彻落实。尤其是对于国企,更应该有较高的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应当严格要求他们,而不应放松要求、降低标准。如果国企都严格遵守禁令,对私企、外企招聘人员都会有积极影响,将会大大促进乙肝歧视的消除。

  ——孙瑞灼(公务员)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11-2-17 12:46

http://health.people.com.cn/GB/13941410.html
作者: hwgl    时间: 2011-2-17 17:47


作者: 曌空    时间: 2011-2-17 18:38

我去留言了
作者: 晓阿山    时间: 2011-2-17 21:49

黎明,太远。
作者: 曌空    时间: 2011-2-18 10:06

留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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