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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湖北守义唐小如:卫生部:药品行业、医生、护士不查乙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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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anglang12
时间:
2011-2-15 06:38
标题:
湖北守义唐小如:卫生部:药品行业、医生、护士不查乙肝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9:37 编辑
http://news.cnxianzai.com/2011/02/315212.html
http://roll.sohu.com/20110215/n303146231.shtml
现在网消息
本报讯(记者 张学荣)“我收到卫生部答复了,今后医生、护士入职体检将不再查乙肝!”昨日,武汉小伙唐小如开心地告诉记者,自己于上月18日致卫生部的有关就业乙肝歧视的信息公开申请有了结果,本月12日,他收到了卫生部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卫生部在告知书中明确表示,药品、医疗器械行业、医生、护士就业体检不准查乙肝。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医药行业对乙肝携带者的歧视程度比较高,招聘人员明确表示知道国家有规定不准查乙肝,但仍然会检测乙肝项目。”唐小如告诉记者,本应该有医学常识、了解乙肝传播方式的医疗行业管理人员,却如此歧视乙肝携带者,让他很是揪心。唐小如决定向卫生部申请公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明细。
2月10日,唐小如收到了卫生部的正式答复:除“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期的员工、特警”在入职体检中需要检测乙肝,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需要进行乙肝项目检测,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医生、护士不属已核准开展检测的职业范畴。
唐小如说,接下来,自己将以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身份,申请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健康证,“如果我能顺利申请到这个证件,就说明卫生部的答复是落实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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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1-2-15 08:31
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需要进行乙肝项目
民航总局去年就下文取消了。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1-2-15 08:34
http://sqgk.caac.gov.cn/pub/root ... t20100705_10761.htm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1-2-15 08:35
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
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1)
及《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
管理办法》(民航发〔2007〕37号)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各航空运输(通用)公司、学院、民用航空医学中心: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发〔2010〕12号)精神,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经研究,决定对《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1)及《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管理办法》(民航发〔2007〕37号)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R1)第67.115条(5)款、第67.415条(b)、(c)款和附录一中序号8项内容。
同时删除《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程序》(AP-67FS-002)第8.3条内容;删除附录一“体检合格证和体检文书的样式” “3.《航空人员体检鉴定表》(FS-CH-67-003(08/04))的样式”第50项和 “5.《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FS-CH-67-005(08/04) )的样式”“辅助检查结果”中“HBsAg、HBsAb、HBeAg、HBeAb、HBcAb”项目;删除附录二“统计表格样式”“1.《航空人员体检疾病分类统计表》FS-CH-67-006(08/04)样式”序号34项内容。
二、删除《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管理办法》(民航发〔2007〕37号)附表1“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情况表”“辅助检查项目情况”中“乙肝表抗”项目;删除附件1“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本”第8页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项目和第10页 “内科”“第二轮”中“HbsAg”。
三、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附件:
作者:
tanglang12
时间:
2011-2-15 13:17
如果有意见,大家可以给卫生部写信的,在这里说也没用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11-2-15 14:04
天大的好事啊,医学、药学是乙肝歧视的重灾区。谢谢楼主!
限制乙肝携带者就业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http://www.hbvhbv.com/forum/thread-964069-1-1.html
作者:
希望群落
时间:
2011-2-15 14:19
真的,假的????
作者:
0012345
时间:
2011-2-15 16:29
民航招飞还倒退了,可悲
作者:
seventh
时间:
2011-2-15 21:45
帮顶,希望卫生部的这个回复是确定的,是不会倒退的!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11-2-15 22:45
回复
seventh
的帖子
恩,希望。
作者:
昆明小女
时间:
2011-2-17 12:49
作者:
晴朗的早晨
时间:
2011-2-17 16:28
执业药师的注册需要检测乙肝两对半,《药品管理法》中的GSP也是规定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但法的效力是大于通知的,是这样吗?
作者:
hwgl
时间:
2011-2-17 18:01
回复
0012345
的帖子
不是法律,倒退是必然的。抓住两会,
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进行法律解释。在法律解释中明确
:“除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或者为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病传播的可以对劳动者依照卫生部规定项目进行入职体检外,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或要求提供身体检查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信息。否则,即视为就业歧视”。福利健康体检由用人单位付费,个人自主进行。
同时将违规处罚由一千元以下”改为“十万至五十万元”。
作者:
梦想很简单
时间:
2011-2-17 18:21
hwgl 发表于 2011-2-17 18:01
回复 0012345 的帖子
不是法律,倒退是必然的。抓住两会,
你可以试着写提案,电邮给当地人大网,大家都这么做,我相信政府会有压力的。我已经写过
作者:
威廉梦想
时间:
2011-2-17 19:02
本帖最后由 威廉梦想 于 2011-2-17 19:02 编辑
希望不是手纸一张
作者:
seventh
时间:
2011-2-21 21:19
再次帮顶,
作者:
星崽舅舅
时间:
2011-10-15 09:20
帮顶
作者:
liuli123
时间:
2011-10-19 23:28
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会有好消息呀
作者:
卧儿马
时间:
2011-10-20 12:26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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