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卫生部:医疗机构就业体检禁止提供乙肝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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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rcopan
时间:
2011-2-12 21:08
标题:
卫生部:医疗机构就业体检禁止提供乙肝检测服务
卫办政法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来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招聘时变换手法,变相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甚至侵犯应聘者的隐私权。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现就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的高度,认识就业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重大意义,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坚决纠正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四、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五、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投诉、举报等,要调查核实。凡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一律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作者:
martinzjh
时间:
2011-2-12 21:21
作者:
martinzjh
时间:
2011-2-12 21:21
好消息!!!
作者:
hao0123456789
时间:
2011-2-12 21:33
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 ... 46/201102/50619.htm
作者:
lz7012350
时间:
2011-2-12 21:35
已麻木...
作者:
stlx
时间:
2011-2-12 23:32
就业体检之后是福利体检,躲了初一、躲不过十五。
要禁止就全面禁止集体的乙肝检测,其实乙肝检测本就应是个人的私事吗!根本就不需要卫生部的老爷们关心了。
作者:
future2009
时间:
2011-2-13 09:48
只想说一句:
不让携带者入学、就业,究竟想让他们干什么?
医疗机构、用人单位要想想清楚!!!
作者:
future2009
时间:
2011-2-13 09:51
一个国民,
父母抚养若干年、
寒窗读书若干年,
投资多少?
如果不让入学、就业,
他们还能干什么?
把国家文件当作手纸,
奉劝用人单位、医疗机构:
别给自己找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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