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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相照论坛 论坛 日志及申请版主 乙肝问题研究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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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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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8: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打印

各位战友,请看卫生部网站的好消息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zcfgs/s7846/201102/50619.htm 在此感谢雷闯 锄草 北京益仁平公益中心 以及各位战友的辛苦努力,我向乙肝公益基金捐款100RMB表示感谢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www.moh.gov.cn                         2011-02-12   15:40:11

卫办政法发〔201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来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招聘时变换手法,变相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甚至侵犯应聘者的隐私权。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现就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的高度,认识就业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重大意义,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坚决纠正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    四、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    五、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投诉、举报等,要调查核实。凡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一律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DIV style="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6pt" id=allStyleDIV><DIV align=right>卫办政法发〔2011〕14号</DIV><DIV>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DIV><P>   近来有媒体报道,一些企业和单位在招聘时变换手法,变相强迫应聘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甚至侵犯应聘者的隐私权。为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现就进一步规范乙肝项目检测通知如下:</P><P>    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平等就业权利的高度,认识就业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重大意义,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38号),坚决纠正不符合通知要求的行为。</P><P>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就业体检中,无论受检者是否自愿,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P><P>对非就业体检,受检者本人主动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医疗机构除应当妥善保存好受检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外,还应当制发独立于常规体检报告的乙肝项目检测结果报告。</P><P>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具的就业体检报告或者其他体检报告,无论体检费用是由受检者本人承担还是由受检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律由受检者本人或受检者指定的人员领取。</P><P>    四、体检报告应当完全密封,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体检报告仅限受检者本人拆阅。</P><P>    五、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收到的违规开展乙肝项目检测的投诉、举报等,要调查核实。凡查证属实、违反规定的,一律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P><P> </P><DIV align=right>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DIV></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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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8:26 |只看该作者
大家讨论一下 这个通知真的能起到作用吗?真的能堵住企业暗中体检的漏洞吗? 盼高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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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3 22:17 |只看该作者
让时间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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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4 09:29 |只看该作者
那个抓着鸡毛当令箭的小丑又在表演了。
1)犯罪分子把“搜查”换成“体检”。2)跟罪犯讨价还价、向仆人乞怜、跟动物讲人权、跟尸体讲追求、跟野蛮讲道理;狗一样的感恩、土鳖的认知、妓女的价值观、受虐狂的乐园、真善美的沙漠、贴标签的论坛、对外开放的隐私、普遍缺德、公私不分、低文明、低道德、中国患癌。还我河山!民国1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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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4 09:32 |只看该作者
发文件总比不发好
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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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4 13:57 |只看该作者
这里根本就没有它说话的余地。
1)犯罪分子把“搜查”换成“体检”。2)跟罪犯讨价还价、向仆人乞怜、跟动物讲人权、跟尸体讲追求、跟野蛮讲道理;狗一样的感恩、土鳖的认知、妓女的价值观、受虐狂的乐园、真善美的沙漠、贴标签的论坛、对外开放的隐私、普遍缺德、公私不分、低文明、低道德、中国患癌。还我河山!民国1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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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19:32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不是 国务院下发的紧急通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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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8 21:11 |只看该作者
只是蜻蜓点水,给国人看,以示政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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