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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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转发或发邮件:部门保护主义导致政令不通,民生何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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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1-2-3 16:18
标题:
请转发或发邮件:部门保护主义导致政令不通,民生何来保障?
本帖最后由 goodbridge 于 2011-2-10 22:47 编辑
中国劳动保障网论坛
:两种截然不同处罚结论折射出什么?
http://www.clssn.com/html/bbs/35943-1.htm
红网
:
部门保护主义导致政令不通,民生又何来保障?
http://bbs.rednet.cn/thread-24755945-1-3.html
大洋网(免注册顶贴,广东的网站)
http://club.dayoo.com/read-gzss-14482.htm
[导读] “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中街店) 虚构原价被罚款50万”与“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暗查乙肝被暂停体检资格一个月” 的处罚悬殊从何而来?
从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对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违规开展乙肝检测项目情况的通报》得知,该院向三家企业1086名职工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将结果提供给职工所在公司,情节是否严重?一个每年接待上万名人员体检的体检中心,难道只有两名非医务人员参与违法吗?乙肝携带者已成为弱势群体的今天,唯有政府的相关部门面对公众质疑,不逃避、不回避、不推诿。主动落实政府的相关政策,才能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新闻背景:
1《新华网》1月31日报道:《医院体检暗查乙肝 网友助推开出全国首张罚单》,称广州市卫生局对为用人单位暗查乙肝的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开出暂停体检资格罚单,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医院对相关科室进行限期整改,责令该院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2 《法制日报》2月1日报道:武汉家乐福超市洪山店销售的意邦多功能清洁巾3+1装的标价为16.9元,实际结算价格为18.8元;销售的华味亨138克小核桃仁售价为35.9元/袋,与同品牌的225克纸皮核桃(售价14.8元/袋)混放,但只摆放纸皮核桃的价签14.8元/袋。 辽宁省物价局31日向记者通报,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物价部门对日前被发展改革委公开通报的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中街店)处以50万元罚款。
2010年12月11日,一位以“电力一局”为网名的网友在乙肝论坛“肝胆相照”上发帖,曝光广东电力一局医院为多家公司暗中检查乙肝项目,医院以电邮打 包将检查结果告知用人单位。该网帖中附有医院体检科一批数十页发给各个企业的员工体检报告,不少还是入职体检报告。体检结果肝功能异常者用红色字体标明。2009年十大法制新闻人物获得者、全国乙肝携带者申领健康证第一人雷闯亲临广东实名举报,并得到广东省卫生厅的高度重视,历时近一个月时间,终于有了以上处罚结论。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于去年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首先,因为该医院给用人单位暗查乙肝导致众多乙肝携带者失去工作,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我们暂且不谈参加用人单位应聘的乙肝携带者在人格和尊严上所受到的伤害,仅从他们因为“应聘”时来往的车旅费计算,多则上千元,少则也需要上百元。而某超市将标价为16.9元的多功能清洁巾3+1装以18.8元结算,区区不到两元的差价与之衡量,对广东电力一局医院违法的行政处罚又该罚款多少?更何况广东电力一局医院已侵犯了人们的隐私权,违法了《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及其它法律的有关规定。直接导致《宪法》赋予公民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受到侵犯。现在广州市卫生局作出的《关于对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违规开展乙肝检测项目情况的通报》(下简称《通报》)中,确认了电力一局医院的违规事实,“2010年7至12月期间,(电力一局医院)违规对广州超智精密制品有限公司、广州丸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和广州长霖塑料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1086名职工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将结果提供给职工所在公司。”按乙肝携带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8%计算,至少也有87名乙肝携带者的生存权利受到侵犯,其中不少乙肝携带者为了免遭歧视而花高价聘请“代检”呢?这难道不算“情节严重”吗?
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我认为,如果造成他人就业时出现麻烦或名誉受损,又或是造成健康资料被买卖,那就是情节严重。”广东电力一局医院暗查乙肝的目的无疑是为了提高与“对手”的竞争力。如果在体检乙肝的过程中存在金钱交易,那就属于“买卖”。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规定,显然该院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而在医院体检中心的窗口上贴有“禁止查乙肝”的温馨提示,忽悠百姓的把戏不说,至少属于“知法犯法”之流。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该医院体检科负责人陈赖长主任的第一反映就是以“那是竞争对手的打击陷害”为借口百般抵赖,更证明了该院在国家法律法规面前阳奉阴违。广州市卫生局对电力一局医院出售公民隐私的行为却只在春节体检淡季期间暂停体检资格一个月的处罚结论,与辽宁省物价局对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中街店)处以50万元的罚款比较形成强烈的反差。
其次,为什么违法行为多为非行业人士所为?
《通报》中列出的责任人只有一名业务员和一名司机,而据雷闯掌握的证据,还涉及一名李姓医生,她负责向企业透露体检者的乙肝检查结果,但为何没有在通报中出现。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是根据取证情况和笔录做出的决定,涉及的两人都非医务人员,目前没有直接证据显示与医务人员有关。
既然泄露乙肝携带者隐私的行为与医务人员无关,那么,为什么陈赖长主任在去年12月接受媒体采访时要极力否定?为什么该院副院长罗伍山称“信件内容的真实性还有待调查,医院很冤”呢?你们直接告诉记者 “那是临时工的事情,与本医院无关”不就得了吗?
我们先不说调查结果是否属实,这名业务员和这位司机即便是临时工,那么,他们 “伪造依利安达(广州)电子有限公司《乙肝检查申请书》2135份和广州超智精密制品有限公司《乙肝检查申请书》139份”的目的是什么?难道是“竞争对手”潜伏到该医院故意破坏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破坏医院形象吗?还是体检中心的体检所得归他们所有?
12月23日,陈赖长主任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因为工作关系,体检中心有一个工作邮箱,体检中心30多个员工都知道。”而现在该邮箱怎么就成了只有两位非医务人员可以操作的邮箱了呢?就算其他人没有操作该邮箱的权力,至少也有“偷看”的邮箱内容的机会。那么,这些“偷看”者们是否属于“知情不报”呢?难道身为该体检中心负责人陈主任也不知情吗?一个自称每年接待上万名人员体检的医疗机构,怎么放心由两位非医务人员去“管理”呢?
我们再仔细阅读《通知》的处罚规定: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如果将此事件中的医务人员全部纠出,至少也得给一个警告处分,廖厅长早对该院暗查乙肝行为定性为“情节严重”,给一个“吊销执业证书”也并不过分。难怪在此事件中“没有医务人员参与”。如果这样的调查结论出自电力一局医院还在情理之中,谁不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呢?假如这个结论出自广州市卫生局的调查是否过于草率或故意忽悠百姓?
如果把家乐福、沃尔玛虚构原价、低价招揽顾客高价结算的事件也说是临时工所为,那么,这两家超市的“老板们”是否同样可以逃避处罚?“不诚信”与“侵犯人权”到底哪一种违法行为更严重?《宪法》、《侵权责任法》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比较,是“法”在先还是“规定”更权威?我们从辽宁省物价局给予沈阳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中街店)处以50万元罚款看到了政府稳定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也看到了行政处罚的巨大威力。
然而,一个给全国提供“示范”的暗查乙肝事件的处罚却为什么悬殊那么大?广州市卫生局的给予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暂停一个月体检资格”的处罚是否存在某种 “潜规则”作怪?如果真存在这样的“潜规则”,解决长期以来困扰人们“看病难,看病贵”的难题或将成为泡影。因为“看病”所带来的丰富利润远高于“体检”。
有媒体报道称,乙肝歧视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处罚过轻”或责任不明确。毋庸置疑,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显然没有任何威慑力。既便这样低微的处罚,三年来,“苏州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实施乙肝就业歧视,被吴江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下达了罚款700元整的行政罚款决定书”在全国也属首例。不正是具有巨大弹性的“可”字给予了相关部门不处罚的权力吗?而2010年2月实施的《通知》更无一医务人员因为“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受到处罚。人们更不知道地方相关部门落实《通知》的责任人。2010年12月,有媒体报道“成都卫生局对西区医院违规查乙肝被罚900元”的事件中,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的医务人员是否受到《通知》规定的处罚呢?难道也是“非医务人员”的侵权行为吗?如果属于该医院集体违规,直接负责人又受到了什么处分?如果对违法的医务人员没有任何处罚,《通知》不就成了一种摆设了吗?
所幸的是,广州市卫生局副局长唐小平给予雷闯提出的疑问时解释道,根据市卫生监督所、黄埔区卫生监督所到该院进行现场调查,有确切证据支持的就是这三家,至于其他企业他们还会进一步调查。相信广州市卫生局进一步调查后对广东省电力一局医院给出更符合《通知》规定的处罚。
还记得2009年在新民晚报刊登题为《体检机构岂能成乙肝歧视帮凶》的文章中称“体检机构出于盈利的目的,违规进行乙肝检测,甚至还对用人单位提出如何规避违规进行乙肝体检和非法辞退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法律风险,其行为客观上已经成为了歧视的源头。”那么,这些医疗机构目无法纪行为的胆量又来自何方的受权或包庇纵容?教育乱收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的经验表明,只有他们的直接管理部门真正站在“政府”的角度,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乙肝携带者已成为弱势群体的今天,唯有政府的相关部门面对公众质疑,不逃避、不回避、不推诿。主动落实政府的相关政策,才能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医院体检暗查乙肝 网友助推开出全国首张罚单
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11-01/31/c_121045339.htm
武汉家乐福沈阳沃尔玛分别被罚50万
http://finance.ifeng.com/roll/20110201/3360271.shtml
医院违规查乙肝受罚 举报人仍有三点疑问
http://www.chinadaily.com.cn/hqg ... ontent_1660322.html
广东禁止医院私查乙肝 违者一律严惩
http://www.hottx.net/city/csht/20111/90232.html
广东电力一局医院暗查乙肝属实 副院长称很冤
http://nf.nfdaily.cn/nfdsb/conte ... ontent_19172999.htm
网帖称医院暗查乙肝通报被查者单位 院方否认
http://emotion.yxlady.com/201012/138258.shtml
新民晚报:体检机构岂能成乙肝歧视帮凶
http://opinion.people.com.cn/GB/10231995.html
卫生部将出台“指导性意见”真能消除乙肝歧视吗?(原创首发)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 ... &pageNo=1&boardId=1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1-2-3 17:37
还在修改之中,请多提意见,在论坛中说再多也只有我们自己可以看到。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1-2-3 18:41
在线投稿地址:
http://www.labournews.com.cn/html/folder/25187-1.htm
作者:
hb_520
时间:
2011-2-3 19:15
楼主该强调下一个是经济犯罪,而另一个是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后果竟然比刑事犯罪后果严重!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1-2-3 19:22
本帖最后由 goodbridge 于 2011-2-3 19:23 编辑
回复
hb_520
的帖子
谢谢指导,此贴已发出一段时间,因没人建议,因此已发稿。
也请您根据这一线索,作修改后向更有权威的媒体投稿。
这是我的原创文章,因此没有人说您侵权。
作者:
chenzhanbei
时间:
2011-2-7 17:52
回复
goodbridge
的帖子
都是互相帮助啊,潜规则,估计马上就息事宁人了!
作者:
威廉梦想
时间:
2011-2-7 21:19
顶起来再说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1-2-9 18:45
转发至红网:
http://bbs.rednet.cn/thread-24755945-1-1.html
作者:
生存权利
时间:
2011-2-9 23:02
很好的文章。收藏了!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1-2-10 12:26
回复
生存权利
的帖子
谢谢点评,也希望大家没有更好的维权办法时多转发此类文章。引起高层政府重视!
作者:
super机器猫
时间:
2011-2-10 15:49
分析得很透彻!发人深省!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1-2-10 21:17
转人权网:
部门保护主义导致政令不通,民生又何来保障?
http://mt.humanrights.cn/thread-30911-1-1.html
作者:
欢欢520
时间:
2011-2-10 21:24
的确好文章,收藏!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1-2-10 21:31
保护伞行为是导致乙肝歧视不能根除的根本原因!
过去是,现在还是。
这把保护伞太大,38号文更说明问题!
这把保护伞意味着:我们永远摆脱不了被歧视地位!
请各位转发!博客、论坛、记者、上级邮箱…………
作者:
1987923
时间:
2011-2-10 21:58
已经把文章发给人大代表!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1-2-10 22:33
感谢战友转发,在大洋网看到文章:
http://club.dayoo.com/read-gzss-14482.htm
作者:
风雨不动
时间:
2011-2-11 10:29
作者:
玉魔头
时间:
2011-2-11 12:08
先向公安部门举报,纳入刑事案件处理。公安部门不处理,可以向检察院反应。这样慢慢按照程序来。引发社会广泛讨论更好。
作者:
goodbridge
时间:
2011-2-12 00:39
继续转发,能转多少算多少!
作者:
晓阿山
时间:
2011-2-12 13:11
自古官官相卫。
作者:
公平公正
时间:
2011-2-12 16:13
已转发人大代表,哪里还有重要部门的邮箱?昨天搜了半天国务院的,没搜着,找了几个投稿信箱,发出去了!
欢迎光临 肝胆相照论坛 (http://hbvhbv.info/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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