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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送电力局医院那些白衣魔鬼进班房,广东工作组可否带头? [打印本页]

作者: hb_520    时间: 2011-1-27 20:04     标题: 送电力局医院那些白衣魔鬼进班房,广东工作组可否带头?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现在电力局医院体检资格被暂停了,但是仅仅是暂停,我认为这件事并没有完结,一是我们不知道暂停会是多长时间,如果仅仅是暂停他们春节期间的营业,对他们的处罚那是相当的轻,大家都知道,春节期间是体检的淡季。而且相关当事医生及医院负责人并没有得到法律的严惩,大家知道,个人犯了错,共产党买单,像这样的教训,中国人是记不住的,只有触犯到自身利益,才知道痛!
     既然这件事已经查明是属实了,现在就是该追究相关责任,医院赔偿相关损失的时候了,如果此事到此为止,所谓的破冰我看还相距甚远。
      雷闯已经把路铺平了,我认为当地的共作组该继续战斗下去,争取更大的胜利,与其广撒网的小打小闹,还不如一次性推到极点。
     广东工作组,你们愿意牵头搞,送他们进班房的话,我们大家集资!


作者: mingzhou    时间: 2011-1-27 20:20

非常同意你的观点,与其广撒网的小打小闹,还不如一次性推到极点。 我们集体诉讼。把那些白衣魔鬼送进大牢。 只有这样才有震慑作用。 现在正是趁热打铁的时候。 战友们团结起来。
作者: z0h0k    时间: 2011-1-27 20:28

那些被抽了血的不站出来,说再多都没用
作者: 少枫    时间: 2011-1-27 20:29

把穿着大白袿,吃人不吐骨的电力一局医院这帮禽兽送进牢房.让他们做牢墩!;我们有钱出钱有力出力!
作者: hb_520    时间: 2011-1-27 20:31

抽了血的当初早就被哄走了,你以为那些黑心工厂还会收留他们吧,他们还在不在广东都是问题,不能怪他们!
作者: mingzhou    时间: 2011-1-27 20:38

集体诉讼,把事情高大。 本人不喜欢日本,但我欣赏他们那为乙肝问题争取自己的尊严。  中国人的我们该怎么办?尊严不会从天上掉下。  
作者: 欢欢520    时间: 2011-1-27 20:49

集体诉讼的事一定要搞起来,大家有钱出钱,有力出力。
作者: yangangw    时间: 2011-1-27 21:48

 在广州打个篇幅大些的寻人广告怎么样,寻找那些被曝露隐私的战友?
作者: 马太效应    时间: 2011-1-27 23:11

赞成,还是那句话,我承诺捐款
作者: GreatWall999    时间: 2011-1-28 13:06

本帖最后由 GreatWall999 于 2011-1-28 13:20 编辑

是的,支持集体诉讼!!!昨晚看了央视的新闻1+1家乐福事件就提到,相对于单位的侵权,个人的力量太渺小,诉讼成本太高,如果集体诉讼就不一样了,处罚会很重,影响会很大.我在广州,但不知道怎么操作,如果有高人指导或组织,我会积极参加,个人承诺捐500,搞死这些王八蛋.
希望斑竹置顶高亮号召.谢谢!

作者: 家园桥    时间: 2011-1-28 14:32

支持观点!
作者: pmqs2008    时间: 2011-1-28 15:31

送它们进班房,有法律依据吗?
作者: hb_520    时间: 2011-1-28 18:46

pmqs2008 发表于 2011-1-28 15:31
送它们进班房,有法律依据吗?

帖子的红色部分不算么?除了刑法还有下面的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电力医院伪造检查申请表,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点,私自将带有乙肝的检查结果泄露给用人单位违反第六十二条,违规检查乙肝,违反第六十三天。

请问这算不算?广东工作组似乎对追责不感冒啊!

作者: stlx    时间: 2011-1-28 19:57

应将这些假医生、白衣恶魔们送进监狱。
作者: 欢欢520    时间: 2011-1-28 20:28


作者: HBV-1980    时间: 2011-1-28 21:55

哎~~


作者: ztroy    时间: 2011-1-29 23:48

为了以后的幸福,大家都踊跃支持了,我愿意捐款集体诉讼!!!抓住这个难得的机会啊!!
作者: 614    时间: 2011-1-30 12:52

本帖最后由 614 于 2011-1-30 12:56 编辑

回复 GreatWall999 的帖子

感谢你此次与雷闯配合!
既然有那么多战友捐款支持这一正义的斗争,希望广东工作组打出你们的名声,打出你们的威风!打出你们的正气!

我可以肯定,如果此事发生在湖北,守义工作组一定会承担起责任。
楼主的提议是对广东工作组的高度信任和对你们工作的肯定。是否可行,还需要你们给予答复。谢谢!

作者: 威廉梦想    时间: 2011-1-30 16:26

先顶再说,有钱出钱,有力出力
作者: 欢欢520    时间: 2011-1-30 21:13

614 发表于 2011-1-30 12:52
回复 GreatWall999 的帖子

感谢你此次与雷闯配合!

说得太好了,广东工作组,趁此机会大干一场,必定可以收获更多。为各地众多的工作组树立一个好榜样,我想只要你们带好头,各地工作组必定大力支持,同时以你们的做法为范本,对未来反歧视的运动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各地分散的战友也就有了核心组织,更加积极投入进来。希望广东工作组的战友再接再厉,创造历史!

作者: secr    时间: 2011-1-30 23:02

让这把火烧的更大些吧
作者: secr    时间: 2011-1-30 23:02

让这把火烧的更大些吧
作者: D0CH    时间: 2011-1-31 23:09

我并不知道您是否参加了雷闯的举报行动,但我知道论坛中有一个叫“广东工作组”的ID,也看到过有些战友的签名处有广东工作组的联系方式,为什么看到此贴后相关人员没有回复?
太令人扫兴了。

作者: 工兵    时间: 2011-2-1 09:49

送“白衣魔鬼”进班房,我们大家集资
作者: 眉间尺    时间: 2011-2-1 17:30

楼主的意见很好,如果真能实现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话,对于遏制非法查乙肝的现象将产生很大的作用。
作者: 微风言语    时间: 2011-2-1 18:58

春节之时,我还是满足了,我同学毕业实习当时被抽血时,医护人员说按单位的意思不能违反,当时我一时忍住了,我真想揍他,甚至想…,砍她…断了我们的生活来源,共产党买单的事,私人感觉不到痛,这何以让我发泄当时的痛!
作者: 缤纷一生    时间: 2011-2-1 19:41

打到白衣魔鬼
作者: huangyuanlang    时间: 2011-2-1 21:54

之所以歧视未能消除,在现行体制下,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乙人未能真正的团结一致,所进行的反歧视,大多数是无组织,无纪律的个人活动,个人成本高,社会影响小,到最好只能被和谐,希望大家思考,为了我们自己的权力,尽量团结起来,有钱出钱,没钱出力,让我们卷起狂潮吧!
作者: hb_520    时间: 2011-2-5 19:15

D0CH 发表于 2011-1-31 23:09
我并不知道您是否参加了雷闯的举报行动,但我知道论坛中有一个叫“广东工作组”的ID,也看到过有些战友的签 ...

我有没有参加行动跟我提这个建议有必然联系么?是提议内容重要还是提议者重要??是不是每个人做过什么都要拿出来炫耀一次?每个人问我一次我就要答一次,否则我连说话的权利也没有了??

作者: D0CH    时间: 2011-2-8 22:52

hb_520 发表于 2011-2-5 19:15
我有没有参加行动跟我提这个建议有必然联系么?是提议内容重要还是提议者重要??是不是每个人做过什么都 ...

对不起,你将我的第二人称理解错误了。

作者: 无影脚    时间: 2011-2-11 17:47

楼主想法很好,大家继续积极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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