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电力一局是个乙肝维权千载难逢的好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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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hszhbv
时间:
2011-1-26 17:59
标题:
电力一局是个乙肝维权千载难逢的好契机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6:01 编辑
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 接著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维权斗争需要机遇,如起诉今电力一局的机会
是千载难逢的,如果在电力一局被体检的战友错过了这次维权机会的话,中国乙人的维权事业进展起码要往后推10年。
具备起诉电力一局条件的勇敢的站出来吧,战友们,为了你自己也是为了整个乙人群体!!雷闯为我们砸开了铜墙铁壁的一条裂缝,剩下的就是趁胜追击了;证据是现成的,舆论是支持的,法律法规是黑纸白字的,资金战友们是会慷慨的,缺的是您勇敢的往前迈一步!!!-- 一纸诉状!!
只要起诉,以目前的情况看,胜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起诉的战友胜诉的话可以得到一笔罚金作为您的应得报酬!!
起诉的战友胜诉的话可以真正的震慑无良的体积医生(李姓医生之辈);
起诉的战友胜诉的话可以拷问当权者的良心。(广州卫生局请问您问心无愧吗!?)
起诉的战友胜诉的话可以改变目前的社会普遍暗查乙肝的现状,给乙人带来一个相对宽松的就业环境,当然其 中也包括您自己将来面对的就业问题!
起诉的战友胜诉的话您将被载入中国乙肝反歧视的辉煌历史。
还等什么呢?亲爱的战友,拿起您手中的笔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您和1亿乙人本该拥有的最起码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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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loweryu
时间:
2011-1-26 19:56
确实可以搞个集体诉讼,都不用战友们自己出面,只要找个委托律师就可以了
作者:
欢欢520
时间:
2011-1-26 20:06
只有通过法律的途径才是震慑乙肝歧视最好的办法。
现在看来,我们未必要等到国家明确出台就业歧视法,同样可以产生相当的作用。
从就业促进法,侵权责任法,传染病防治法,刑法修正案(七),《通知》等多个法条来看都可以而且应该对该医院进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否则乙肝歧视将会更猖狂,更恐怖。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准则,如果我们放弃追究他们法律责任的权利,那么我们自己本身就不尊重法律,谈何让别人遵守,如果我们自己都退却,那还有谁会为我们主持正义。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符合逻辑的。
当然追求这样的正义的确需要勇气,对手很狡猾并且强大猖狂,要有勇气站出来面对的确不容易,这点我非常佩服雷闯,它的勇气已经令他超越出一个普通人的界限,升华到了伟人的行列,成为21世纪以来中国一个具有里程碑式的正义人物。相信他的脚步,他的精神必将在未来走向光辉的旅程。
我想只要有被该医院迫害受到歧视的战友,站出来,必定能够对消除乙肝歧视造成巨大的影响力。
我想就论坛而言,任何一个真心希望消除乙肝歧视的人都会捐款,并做出更多努力,为消除乙肝歧视和争取人权贡献力量。
相信益仁平中心和各地工作组和闯王一定还在为此事奔走,感谢你们!
作者:
欢欢520
时间:
2011-1-26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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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weryu
的帖子
好主意啊,集体诉讼。
作者:
z0h0k
时间:
2011-1-26 21:47
有人往前冲吗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1-1-26 21:53
我们每个乙人都是原告。
作者:
家园桥
时间:
2011-1-26 22:50
回复
hhszhbv
的帖子
虽然我不是受害者,但我们是战友!虽然我有工作,但我们有共同的目标!非常支持你的倡议!为了消除乙肝歧视,为了乙人的平等,我定尽力~~
作者:
西门吹雪615
时间:
2011-1-27 00:16
最近在广东省遭到歧视的都积极反应吧 趁热打铁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1-1-27 00:19
作者:
天明起个早
时间:
2011-1-27 07:05
被歧视的都没注册?没见表态的啊
作者:
mascot
时间:
2011-1-27 08:30
强烈支持集体诉讼
作者:
pmqs2008
时间:
2011-1-27 09:46
集体起诉可行吗?
作者:
zongguo
时间:
2011-1-27 11:44
广东上千万的乙携都起来啊,全国各地乙携都要响应啊,来一次轰动的
作者:
玉魔头
时间:
2011-1-27 11:48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
hb_520
时间:
2011-1-27 13:28
有人搞,老子绝对集资
作者:
天行健君
时间:
2011-1-27 14:25
最好成立个公募乙肝反歧视基金,专门负责起诉这些无良医院和医生,
不过不知道党允许不允许呢........................
作者:
chenzhanbei
时间:
2011-1-27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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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szhbv
的帖子
起诉!
作者:
家园桥
时间:
2011-1-28 22:55
作者:
keka
时间:
2011-1-29 13:54
我被歧视过,所以我愿意尽力支持维权
作者:
ztroy
时间:
2011-1-29 22:00
大家都积极行动起来啊,为了以后几十年着想!!!强烈支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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