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胆相照论坛

标题: 电力一局是个乙肝维权千载难逢的好契机 [打印本页]

作者: hhszhbv    时间: 2011-1-26 17:59     标题: 电力一局是个乙肝维权千载难逢的好契机

本帖最后由 风雨不动 于 2012-4-14 16:01 编辑

    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 接著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维权斗争需要机遇,如起诉今电力一局的机会是千载难逢的,如果在电力一局被体检的战友错过了这次维权机会的话,中国乙人的维权事业进展起码要往后推10年。
   具备起诉电力一局条件的勇敢的站出来吧,战友们,为了你自己也是为了整个乙人群体!!雷闯为我们砸开了铜墙铁壁的一条裂缝,剩下的就是趁胜追击了;证据是现成的,舆论是支持的,法律法规是黑纸白字的,资金战友们是会慷慨的,缺的是您勇敢的往前迈一步!!!-- 一纸诉状!!
   只要起诉,以目前的情况看,胜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起诉的战友胜诉的话可以得到一笔罚金作为您的应得报酬!!
   起诉的战友胜诉的话可以真正的震慑无良的体积医生(李姓医生之辈);
   起诉的战友胜诉的话可以拷问当权者的良心。(广州卫生局请问您问心无愧吗!?)
   起诉的战友胜诉的话可以改变目前的社会普遍暗查乙肝的现状,给乙人带来一个相对宽松的就业环境,当然其 中也包括您自己将来面对的就业问题!
   起诉的战友胜诉的话您将被载入中国乙肝反歧视的辉煌历史。
还等什么呢?亲爱的战友,拿起您手中的笔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您和1亿乙人本该拥有的最起码的尊严!!




6.合.彩/足球/篮球...各类投注开户下注

第一投注/现金网:招代理/年薪10万以上:558812.com
作者: floweryu    时间: 2011-1-26 19:56

确实可以搞个集体诉讼,都不用战友们自己出面,只要找个委托律师就可以了
作者: 欢欢520    时间: 2011-1-26 20:06

只有通过法律的途径才是震慑乙肝歧视最好的办法。
现在看来,我们未必要等到国家明确出台就业歧视法,同样可以产生相当的作用。
从就业促进法,侵权责任法,传染病防治法,刑法修正案(七),《通知》等多个法条来看都可以而且应该对该医院进行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否则乙肝歧视将会更猖狂,更恐怖。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准则,如果我们放弃追究他们法律责任的权利,那么我们自己本身就不尊重法律,谈何让别人遵守,如果我们自己都退却,那还有谁会为我们主持正义。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符合逻辑的。
当然追求这样的正义的确需要勇气,对手很狡猾并且强大猖狂,要有勇气站出来面对的确不容易,这点我非常佩服雷闯,它的勇气已经令他超越出一个普通人的界限,升华到了伟人的行列,成为21世纪以来中国一个具有里程碑式的正义人物。相信他的脚步,他的精神必将在未来走向光辉的旅程。
我想只要有被该医院迫害受到歧视的战友,站出来,必定能够对消除乙肝歧视造成巨大的影响力。
我想就论坛而言,任何一个真心希望消除乙肝歧视的人都会捐款,并做出更多努力,为消除乙肝歧视和争取人权贡献力量。
相信益仁平中心和各地工作组和闯王一定还在为此事奔走,感谢你们!
作者: 欢欢520    时间: 2011-1-26 20:15

回复 floweryu 的帖子

好主意啊,集体诉讼。

作者: z0h0k    时间: 2011-1-26 21:47

有人往前冲吗
作者: 推土机    时间: 2011-1-26 21:53

我们每个乙人都是原告。
作者: 家园桥    时间: 2011-1-26 22:50

回复 hhszhbv 的帖子

虽然我不是受害者,但我们是战友!虽然我有工作,但我们有共同的目标!非常支持你的倡议!为了消除乙肝歧视,为了乙人的平等,我定尽力~~
作者: 西门吹雪615    时间: 2011-1-27 00:16

最近在广东省遭到歧视的都积极反应吧  趁热打铁
作者: 日剑    时间: 2011-1-27 00:19


作者: 天明起个早    时间: 2011-1-27 07:05

被歧视的都没注册?没见表态的啊
作者: mascot    时间: 2011-1-27 08:30

强烈支持集体诉讼
作者: pmqs2008    时间: 2011-1-27 09:46

集体起诉可行吗?
作者: zongguo    时间: 2011-1-27 11:44

广东上千万的乙携都起来啊,全国各地乙携都要响应啊,来一次轰动的
作者: 玉魔头    时间: 2011-1-27 11:48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作者: hb_520    时间: 2011-1-27 13:28

有人搞,老子绝对集资
作者: 天行健君    时间: 2011-1-27 14:25

最好成立个公募乙肝反歧视基金,专门负责起诉这些无良医院和医生,
不过不知道党允许不允许呢........................
作者: chenzhanbei    时间: 2011-1-27 17:23

回复 hhszhbv 的帖子

起诉!
作者: 家园桥    时间: 2011-1-28 22:55


作者: keka    时间: 2011-1-29 13:54

我被歧视过,所以我愿意尽力支持维权
作者: ztroy    时间: 2011-1-29 22:00

大家都积极行动起来啊,为了以后几十年着想!!!强烈支持啊!




欢迎光临 肝胆相照论坛 (http://hbvhbv.info/forum/) Powered by Discuz! X1.5